论文:浅论股东知情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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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论股东知情权

浅论股东知情权 作者:顾坚 (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摘要:股东知情权即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作了较原公司法更为详尽的规定,加强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我国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范围及保护机制上还应予以完善。 关键字:公司法 股东知情权 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经营决策权越来越集中到董事会,因而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由于大部分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只有知晓公司的相关信息,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股东知情权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就股东知情权保护机制方面仍然不够全面,本文就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机制方面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知悉信息的权利[1]。股东知情权即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理论依据可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股东知情权是行使股东权的本质要求,股东是公司的共同出资者和投资风险承担者,然而有资本的股东未必有参与经营,有经营智慧的人未必有资本。公司经营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也需要有职业经理层的管理,股东把经营管理职能交给董事会和经理后,需要监督公司相关的行为,而这都是建立在了解公司可靠信息基础上的,因此知情权是行使股东权的本质要求。 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股东平等原则是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免受不合理的待遇。公司的权力一般是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而普通股东很少能够参与公司内部事务决策,为保障少数股东的合法权,预防和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需要赋予不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的小股东知晓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一)世界各国立法中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公司从产生到终止,拥有大量的信息。股东有权知悉的是公司信息中事关股东利益的重大信息,而不包括具体的经营管理方法、商业技术秘密、客户名单等信息。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而言,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日益扩大,它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时的信息主要包括两类: (1)公司章程中的信息,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 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监事、经理的人数、姓名、住所、报酬及所持公司的股份数额、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解散事由等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事项。 (2)是公司注册登记方面的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是公开的,社会公众可以查阅及抄录公司登记在登记薄上的有关事项,公司股东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当然有权知悉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1]。 2.公司经营时的信息 公司的全部价值在于它的经营活动,通过经营增殖财产,实现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信息的掌握至关重要,公司经营中的信息包括:(1)公司章程记载内容的变更;(2)公司发行新股或债券;(3)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记录;(4)关联公司的有关信息。 3.中介机构作出的信息 中介机构独立于公司、董事、股东之外,其对公司作出的报告较为客观、公正、科学,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各项会计表册的审查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现有资产的估算等,为确保股东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中介机构如实地向股东提供真实信息。法国商事法规定:审计员应保证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得到尊重,向股东大会提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法行为和不确切的事实[2]。 4.公司的重大事件 主要包括:(1)公司的债务担保行为;(2)公司的合并或分立;(3)公司的重大诉讼事件;(4)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5)公司的董事或经理的重大人事变更;(6)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8)公司资本的增减或重大投资行为等[3]。 5.公司的财务信息 公司的盈亏直接由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反映,股东对公司信息的掌握主要是通过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了解。 (二)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作了较原公司法更为详尽的规定,分别包括:   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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