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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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础,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员要规范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如某种“三违”行为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按“三违”性质比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及有关职能科队依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对违章进行认定和处罚。特殊情况由矿委会研究另作处理。 第二章 “三违”划分及处罚细则 第六条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其定性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绳,以《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为基础,以上级安全指令、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准则进行“三违”的定性和判断,分为通用部分、一通三防部分、采掘部分、机电及设备部分、运输部分、火工品及放炮部分、地测防治水部分、地面安全部分等八个部分: 一、通用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继续使用的。 2.现场重大隐患和事故未处理完毕,未现场交接班的责任者。 3.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情节严重者。 4.发现危险情况,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6.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作业的。 7.携带烟草或未经许可携带点火物品下井的。 8.酒后下井、上岗的。 9.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完毕强行作业的。 10.井下打架的。 11.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的。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的。 1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炉或进行电、氧焊者。 1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确认安排作业的。 2.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睡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各类操作人员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的。 4.各类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站立位置不当的。 5.临时做工无做工安排单、安全技术措施擅自组织作业的。 6.作业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继续组织作业的。 7.在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8.地面要害场所吸烟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的。 9.下井未带矿灯、安全帽、未携带自救器的。 10.一人携带多人人员定位卡的。 1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专用工具的。 2.乘坐猴车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3.岗位人员班中脱岗、窜岗、睡觉、干私活的。 4.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在进行交接班的。 5.班后不交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的。 6.特殊岗位人员上岗,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7.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不清的。 8.上班迟到、早退的。 9.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10.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11.井下随意拆卸、撞击矿灯的。 1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二、一通三防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因此导致瓦斯超限的。 2.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指(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3)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的。 3.管理不善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5.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继续组织作业的。 6.隐瞒瓦斯超限的。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7.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8.掘进工作面瓦斯大于1.5%,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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