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法》中文译本.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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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1986年)   序言   我们独立自主的菲律宾人民,祈求全能上帝的佑助,为建立公正、人道的社会和体现我们的理想与预望的政府,促进共同福利,保存和开发本国资源,保证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获得法治下的独立和民主,并生活在真诚、争议、自由、仁爱、平等、和平制度下的幸福,谨指定并颁布本宪法。   第一章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包括菲律宾群岛的全部岛屿和环抱这些岛屿的海域,以及菲律宾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其他一切领土,包括领海、领空、海床、底土、岛屿架和其他海底区域。群岛各岛屿周围、之间和连结群岛各岛屿的海域,不论其宽度与面积如何,均为菲律宾内海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关于原则和国家政策的宣告   第一节 原则   第一条 菲律宾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第二条 菲律宾摈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根据,采纳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作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奉行一些国家和平、平等、公正、自由、合作与和睦相处的政策。   第三条 文职权力无论何时都高于军职。菲律宾武装部队是人民和国家的保护者,其宗旨在于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四条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和保护人民。政府得号召人民保卫国家,为完成这一任务,得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征召一切公民服兵役或公务。   第五条 维持治安,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增进普遍福利,是全体人民享有民主幸福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政教分离的原则不可违反。   第二节 国家政策   第七条 国家奉行独立的外交政策,在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首先应考虑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利益和自决权。   第八条 菲律宾出于民族利益,奉行在其领土上无核武器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促进建立公正和有活力的社会秩序,以保证国家的繁荣和独立,并通过提供足够的社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以及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等政策使人民摆脱贫困。   第十条 国家应在本国发展的一切阶段,促进社会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保障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十二条 国家承认家庭生活的神圣地位,把家庭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自治单位予以保护和加强。国家保护母亲和包括胎儿在内的婴儿的生命。培养青少年成为有能力有道德的公民是父母的自然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得到政府的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承认青年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促进和保护他们生理上、道德上、精神上、知识上的发展及他们的社会福利。国家应向青年灌输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鼓励他们参与公共事务和民间事务。   第十四条 国家承认妇女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保障男女在法律面前的基本平等。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和村金人民的卫生权利,并向他们灌输卫生意识。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   第十七条 国家给予教育、科技、艺术、文化、和体育以优先的地位,以培养人民的爱国主义和牧民组主义,加速社会进步,促进全人类的解放和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确认劳工是一支主要的社会经济力量,并保护工人的权力,促进一面的福利。   第十九条 国家应发展一种由菲律宾人有效控制的、自力更生的和独立的国民经济。   第二十条 国家承认私营经济部门的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私人企业,并为急需的投资提供刺激。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促进农村的综合发展和土地改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承认和促进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和发展范围内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非官方的、社会各界的组织促进国家的福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承认通讯和信息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证地方政府的自治/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证担任公职的机会均等,禁止法律意义上的政治王朝。   第二十七条 国家应使一切公职人员保持正直廉洁,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反对贪污腐化。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采取和执行凡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一律公开的方针。   第三章 人民的权利   第一条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否认其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条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任何性质任何目的的无理搜查、扣押和没收的权利不得侵犯。除法官在审查控诉人及其所提供的证人于宣誓后所提出的指控或证词,并且具体说明要求搜查的地点和要求扣押或没收的人或物后,确认有正当理由者外,不得签发搜查令或逮捕令。   第三条   (一)通讯秘密不受侵犯,但根据法院的合法命令,或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要而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违反本条或前条规定所取得的任何证据,在任何诉讼中均不得认定为任何目的的证据。   第四条 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表达及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申诉请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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