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时,百余读者争问劳动维权(图)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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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时,百余读者争问劳动维权(图)4

两个小时,百余读者争问“劳动维权”(图) 曹喜全:预防调处科科长 张宏强:维权监察科科长 吕晓凌:法律事务科科长张金梅:预防调处科科员 武卫峰:法律事务科科员也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王宝雁: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副主任   曹喜全:预防调处科科长 张宏强:维权监察科科长 吕晓凌:法律事务科科长张金梅:预防调处科科员 武卫峰:法律事务科科员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6位嘉宾昨日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通过本报热线0351-4286666就劳动纠纷话题接受咨询   A 法律援助:包括4项内容   问:我是外地来太原打工的农民工,最近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想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请问去哪申请?   答: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劳动纠纷相关资料,到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进行咨询和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咨询、指导和援助。中心办公地址在太原市府东街95号省政府东院,也可拨打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咨询热线:0351-3034598、3033302。目前,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唯一一家专业从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问:我在一家外资企业打工,刚刚因辞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问一下你们提供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收费吗?具体包括些什么服务内容?   答:不收费。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具体包括4项服务内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免费代写劳动仲裁申请或诉状;劳动仲裁诉前指导,如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及时收集证据等;劳动仲裁阶段或一、二审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   B 诉讼请求:不要变来变去   问:我是临汾的,在一家房地产企业工作了3年,从来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参加过社会保险。2009年6月初,单位以人员富余为由,突然口头通知,把我辞退了,要求我当天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这样做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答:如何准确地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至关重要。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变来变去,极易因程序不当或超过时效而导致败诉。因此,我们一般建议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可主张的全部诉求。   您所在用人单位显然存在多个违法之处,已侵害了您的劳动权益:未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履行征求工会意见这一程序;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   您现在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像您这样被单位辞退的职工,很难再继续回去工作,大多会选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您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自2008年2月起至2009年6月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问:我原来在一家企业单位食堂工作,后来食堂因装修而放假。装修完毕后,我们原来的工作人员被全部辞退,又重新招了一批人员。单位跟我签有劳动合同,但不给我补偿。我想问,单位是不是应该给我们补偿?补偿标准怎么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建议你先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问:我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现在又进入一审诉讼。我想在起诉时新增加一项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我吗?   答:我们一般不提倡随意变更诉求,尤其是在劳动仲裁阶段时未提出的诉求,而在一审或二审诉讼阶段时才临时增加的,很难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6条的规定,您在一审诉讼阶段时增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属新增加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这项诉求与先前的劳动争议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如两者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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