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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
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
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
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
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
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
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
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
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
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
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
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
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
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
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
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
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
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
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
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
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
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
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
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
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
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
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
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
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
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
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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