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PDFVIP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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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 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 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 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 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 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 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 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 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 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 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 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 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 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 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 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 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 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 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 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 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 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 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 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 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 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 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 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 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 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 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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