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的的法律规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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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的法律规定ppt课件

第十九章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但不包括:   A.心脏   B.肺脏   C.肝脏、肾脏   D.角膜   E.胰腺 4.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   A.应当符合医疗需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B.应当符合医疗需要,就近原则   C.应当符合伦理、人体器官管理技术规范原则   D.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E.应当符合自愿、无偿原则 2004年9月17日上午1点至晚上11点,历时10个小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陈知水教授主刀切除了陈某肝、胆、脾、胰腺等上腹部七大 组织器官,并彻底清扫腹膜后淋巴结,然后将供体的肝脏、胰腺、十二指肠原位移植入患者腹腔,为其重建消化系统。 多器官移植技术是器官移植领域最为复杂的尖端技术,全球仅有近60例手术报告,且手术绝大部分由美国和法国世界著名大型器官移植中心进行,在亚洲等其他地区十分罕见。标志着我国多器官移植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截止2009年中国已开展器官移植10万多例 成第二移植大国 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2009.12.28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2013年9月1日施行 ;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负责人体器官获取及分配工作。 2014年3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委员会正式成立并运转; 2014年3月19日,“施-予-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记网站正式启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 条例的规定十分笼统,比如由卫生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范围、法律授权、法律责任等都缺乏清晰而准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一)人体器官的捐献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侮辱尸体罪处罚。 “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2015年起,我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器官来源原本就很紧张,现在就更加紧张了。 推行器官捐献制度,尚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其间至少要迈过三道坎。   首先,要迈过观念坎。“死无完尸”的魔咒式丧葬意识,长期负面影响着人们对捐献器官造福于生者的大爱观念。亲人遭遇车祸等意外事故身亡,身体己经面目全非,家人再也不忍心让其身上因捐献残缺更多的器官。    要迈过法律坎。相关法规的模糊表述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也使现实中本就少量的捐献一次次流产。比如,那些自愿捐献器官者,即便在生前完整地填写了捐献意愿登记等法律手续,可一旦遭遇意外去世后,其家属仍然会阻挠医护人员,致使人体器官因错过最佳摘取时间而丧失功能。问题是,目前没有相关配套法规,能够制约、纠正和惩戒这种阻挠。在美国,只要公民自己有意愿,任何阻挠均视为违法   特别是,要迈过管理坎。捐献器官始终是紧缺的公共资源,因此在获得了器官之后,如何有效地分配利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管理缺位,造成分配不公,势必会挫伤人们器官捐献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应竭力打破观念、法律、管理等多重瓶颈,让器官捐献成为每个公民的一种义务,一种社会常态。 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供体短缺? (思考?) 努力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移植体系 “向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器官捐献者需要得到合法补偿。一直是中国器官移植体系的特点,也符合中国国情。 人道主义救助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器官买卖”。而且,“如果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不做好,捐献和移植体系建设也很难进行”。美国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也是一样,每做一例移植手术,也要补偿器官捐献者一笔钱。 脑死亡器官捐献应该早日合法化。 有专家直言:没有脑死亡就没有真正的器官移植”。脑死亡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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