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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规则ppt课件
护士执业法律制度 护士管理办法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 1994年1月1日实施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517号令发布 2008年5月12日实施 护士条例 条例 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 医疗机构相关职责 职业资格 权利义务 2008年1月23日 护士条例 立法背景 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个别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医护比例严重失调。 立法目的(思路)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保障合法权益 规范执业行为 强化部门责任 制定有关护士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规范护理行为 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安全 保障人类健康 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 概述 护士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条 例 总 则 执业注册 权利和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法律责任 附 则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毕业当年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组织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内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 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 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 条件 从事护理工作条件 执业注册 注册时间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执业注册 注册受理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执业注册 注册时效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再次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执业规则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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