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 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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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 教学讲义.ppt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 ;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英美法系 由于传统的自由主义契约理论的阻挠,英美普通法上没有形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针对对价规则的局限性,英美的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许禁止反言原则”。 依据该原则,即使合同不能成立,法院也可使诺言人受其诺言的约束,从而使受诺认的信赖利益得到保护。该原则具有与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相同作用,可谓异曲同工。 但二者依然存在很多差异,允诺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和保护的效果接近与违约的救济,常常有如合同被全面履行,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保护的效果是恢复受害人缔约前的状态。;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六.缔约过失责任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 ????(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二)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 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3、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其他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即使同为赔偿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是不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4、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求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即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除适用过失责任外,还可适用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不足;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 (三)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不以履行利益为限。 (四)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并且,信赖利益的赔偿可采用可预见规则,固有利益的赔偿则不可。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二)损害情况复杂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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