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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rome外国法制史 教学课课件讲解材料.ppt
二、罗马法上的物,不限于外界通常意义的有形物体,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如奴役、质权。)所以与现代相比较物的外延极广。 物的分类 1.有体物和无体物 按照罗马法关于物的概念,亦即实体物与权利都视为物,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在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看来,有体物是具有实体存在,并且是可以凭人们触觉而认识的,比如土地、金钱、奴隶等等;无体物则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凭主观而拟制的物,比如债权和用益权等等。死者所遗留下来的权利义务,总称为继承物,同样也被视为无体物。 2.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前者是指可为个人所有之物,后者是不可为个人所有之物,或者叫做通融物与不通融物。 不可有物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两种。神法物又分为神用物、安魂物和神护物几种,都是供宗教或神道上使用的物,是不得为个人所有的,也是不能用来进行交换的。 人法物一般指国家财产 西罗马版图的分裂 1.东哥特王国意大利东北部) 2.法兰克王国后分裂成法兰西、意大利、德意志) 3.布根地王国(瑞士) 4.西哥特王国(西班牙) 5.苏维王国(葡萄牙) 6.汪达尔王国(非洲北部突尼斯、阿尔及利亚附近) 7.伦巴地王国(奥地利、意大利北部) 8.盎格鲁撒克森王国(即英国) 9.黑如莱王国 10.阿勒曼尼王国(又作阿拉曼尼 西罗马的灭亡标志着奴隶制在西欧的崩溃。 东罗马帝国时期 1、东罗马帝国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国法大全的编纂 (1)查士丁尼 (2)国法大全 拜占庭帝国 查士丁尼与皇后狄奥多拉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法典 Codex 立法文件汇编 529/534 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 法学教科书 533 学说汇纂 Digesta 法学著作汇编 534 新律 Novellae 立法文件汇编 565 《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 《法学汇纂》是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新律》是查士丁尼颁布的敕令。 查士丁尼接受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 2、该时期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 。 小结---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前期 十二表法 451-450BC 元老院决议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共和后期 内事最高裁判官367BC 外事最高裁判官242BC 帝制前期 皇帝敕令 130-138AD 《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特许解答权 五大法学家 [法学昌明时期] 帝制后期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426AD《学说引证法》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的决议 长官的告示 皇帝的敕令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自然法: 市民法:万民法: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长官法 公法:私法 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罗马法以私法为核心,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罗马私法体系 人法 物和物权法 物法 债权法 继承法 诉讼法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罗马人法(身份法) 权利主体的规定。 人:自然人/法人 确定人的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一、完整的人格权 1、自由权:是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而言。 2、市民权: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 公权(荣誉权、选举权等) 划分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的标准 3、家族权: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二、人格减等 自由权 人格大减等(三种权利全部丧失,例如从自由民变为奴隶。) 人格 市民权 人格中减等 家长权 人格小减等 三、人格的始终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自然死亡 呼吸说。 意外死亡 推定 法人 无抽象的法人概念,有法人制度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法人的成立 婚姻 有夫权婚姻 概念:又称要式婚姻,男女双方按照市民法的 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 有夫权婚姻的特点: 1、王政时期最主要的形式,帝国时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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