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讲座知识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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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 2002年)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生部2007-10-01实施[ GBZ 188-2007]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安排了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及医学观察。 (要求监督人员要熟知现场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度或浓度、接触方式、工种几接触人员数、生产过程几运转情况等) 2、健康检查是否规范,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检查体检周期、和规定的检查项目。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有服务资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检查结果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 主要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执行]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罚五万以上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护设施或用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五万以上三十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 烷烃急性中毒:吸入烷烃表现麻醉作用,或头晕、头痛心动过速,如及时吸入吸鲜空气后不久即可恢复,若吸入大量蒸汽时,可引起严重的中枢神经障碍,最后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高级烃则含有致癌性的有害物,这种情况在石油开采、运输过程是很少见,而多见于石油的冶炼、实验室等场所。 3、芳香烃类 凡苯及同系物统称为芳香烃。包括苯、甲苯、二甲苯,它们均属高毒物质。在采油含芳香烃组分高的石油时,可发生芳香烃中毒。 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使现场作业的工人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头晕、头痛,与酒精中毒相似,严重时可表现为脑功能不全,以至脑死亡。这种情况很少见 (2)慢性影响:苯、甲苯、二甲苯可对血液系统造成影响。可引发白细胞、血小板的减少,或全血细胞的减少。严重者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最终导致死亡。 其它:过敏反应,还可以对生殖系统、免疫系统、自然流产胎儿畸形率产生影响。 目前芳香烃引起的慢性中毒已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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