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课件第五篇 章 邻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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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课件第五篇 章 邻接权.ppt

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制度概述 第二节 邻接权类型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广播组织权 习题 钱钟书小说《围城》被甲改编为剧本,由乙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丙公司录像制作成光盘发售。哪些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A甲 B乙 C丙 D 钱锺书 第一节 邻接权制度概述 一、概念 邻接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1.创造性较低,难以成为“作品”(表演v.汇编) 2. 面临容易复制、传播的风险 解决方案:A 纳入狭义的著作权体系;B另行制定特别法;C扩充著作权的外延 三、主要的邻接权国际公约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1970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简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联系 都与作品相联系 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 权利类型 主体 客体 条件 内容 期限 著作权 作者 作品 独创性 财产权与人身权 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邻接权 传播者 传播中的劳动成果 劳动和投资 通常只有财产权 一般为50年 ? 二、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概念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罗马公约》 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北京条约》第2条a款 要点: 表演的对象必须是作品+可以是已不受或从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演出单位也可以是表演者 (二)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活动 (三)表演者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37条 精神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7条 Q:播放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么? (四)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他人作品的,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双重报酬 Q: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表演活动进行现场直播,要经过谁的许可? 录制表演活动并出售录制品,要经过谁的许可? (五)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 名称 权利类型 取得 主体 客体 表演权 著作权权项 创作 作者 作品 表演者权 邻接权 表演 表演者 表演活动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概念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形的录制品。 A.对表演的录制 B.对表演活动之外的其他事件的录制 (二)客体 录音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Q:“邻接权制度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保护制度”这一说法确切吗?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1.复制权,即复制其录制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发行其录制品的复制件的权利 ; 3.出租权,即将其录制品的复制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4.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制品的权利 5.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Q:为什么影视作品播放不需要征得作者许可?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45条 Q: 出租录有周杰伦演唱的CD需要向谁支付费用? Q: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需要向制作者支付报酬么?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吗?如果是播放录音制品呢?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Q: 录制他人对作品的表演要经过哪些主体许可并支付报酬? A.作者:一般作品、演绎作品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B.表演者 四、广播组织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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