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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学习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2012版 医教科 *** 法律法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4号)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 活动方案》 (卫办医政发[2012]32号)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非限制使用级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 安全 有效 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 价格相对较低 限制使用级 长期临床应用证明 安全 有效 但在安全性、疗效、耐药影响、价格等方面相对非限制性抗菌药存在局限性 特殊使用级 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 疗效、安全性方面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的 新上市,在适应症、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 价格昂贵的 抗菌药物定义 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 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 不包括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不包括抗麻风药物和局用抗菌药物 2012版抗菌药物目录内容 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目录 浙江省社保、工伤、生育保险目录 国家处方集 虽未进入上述目录,但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 2012版抗菌药物目录适用范围(一) 适用于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 省增补目录中通用名相同的抗菌药物 使用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医院规定品种数 2012版抗菌药物目录适用范围(二) 不再另行制定分级管理目录 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目录》执行 2012版抗菌药物目录适用范围(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 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 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 注意: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 需按各种药物适应症合理用药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一) 住院病人: 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二) 门诊病人: 由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一) 住院病人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的可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二) 门诊不得使用 急诊处方须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 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 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三)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四) 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 均需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 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 对同意使用特使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临床医师可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 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 详细记录用药指征 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 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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