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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试卷610_法学综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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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试卷610_法学综合

2008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试卷610 法学综合 学科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考试科目编号:610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 考试日期:2008年1月20日下午 二,简答题 1法律权威 不完全正确的 法律权威 - 基本含义 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中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从表层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则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权威,就如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随意地蔑视、嘲笑和践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义者玩弄于股掌之上。由立法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楼须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实施依法治国只有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才能支撑起法治的大厦。 法律权威 - 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制,克服人治,树立法律与制度的权威。邓小平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中国十年“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法制、克服人治、树立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在1978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二)克服特权现象,做到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更是法律权威至上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但是,“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作为执政党的无产阶级政党应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实践证明,执政党带头守法,对维护法律权威至关重要。所以邓小平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四)制度权威对治国极为重要,要依法定制。邓小平指出:“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因此,为了保护好人能做、多做好事,约束坏人少干、不干坏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制度,依法定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去制约权力膨胀、滥用,从而实现由对人的寄托转移到对法律和制度的依赖,由人治走向法治。经过改革开放十几年的实践,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时进一步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2.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联系与区别 一. 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二. 国家意志与统治阶级意志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表明了法具有阶级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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