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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

浅谈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对初学《企业所得税法》的中职生而言,学习的难点是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结合教学实践,关键在于引导学生理解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概念,并正确把握税法对收入、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扣除项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何掌握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就是利用会计核算的结果,即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所得)为起点,按照税法规定去调增或调减某些项目金额,最终得到与税法规定一致的“计税利润”,也称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从上述的两个计算公式可知,如果我们采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把握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概念区别   对于初学者,容易混淆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会计利润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出来的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会计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经过纳税调整之后的会计利润才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的组成及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的具体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的特殊规定   1.自产货物用于其他方面,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为避免造成货物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及逃避纳税的现象,税法将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入的一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如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换取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收入,自产货物应视为视同销售。因此在实际操作上,视同销售行为应于货物移送时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有些收入确认形式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税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其中,利息收入按照合同因此,在销售行为发生的当期,纳税申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应作纳税调增处理。3.减计收入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则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税务处理。   (三)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调减处理。   (四)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不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初学者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当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要有相应的支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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