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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讲解PPT课件
* 共同海损 * 世界上适用最为广泛的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外,各海运国家也大都制定有自己的理算规则,如我国的《北京理算规则》。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必须经过宣告并得到有关方确认,方可按共同海损处理。经利害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 一共同海损概述 *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海损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一)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四)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 * 三、共同海损与过失 在共同海损事故中,引起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的共同危险可能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过失所造成的。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规则D规定:“尽管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海事业中一方的过失所造成,亦不影响其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并不应对于就此项过失而得向该方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方得就此而进行的抗辩有妨碍。” * 我国《海商法》第197条也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进行抗辩。”可见,引起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过失,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和分摊。 * 二共同海损的范围 * 一、共同海损牺牲 (一)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牺牲。 (二)共同海损牺牲的种类 船舶牺牲(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造成的船舶损失) 货物牺牲(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运费牺牲(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未能获得运费的损失) * 二、共同海损费用 (一)共同海损费用的概念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二)共同海损费用的种类 救助费用 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 代替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 其他杂项费用 * 三共同海损理算 *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由被委托的理算人根据共同海损的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审核,计算、确定分摊金额和编制理算书的行为。 (二)共同海损理算人 (三)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四)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 二、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 (一)共同海损宣告 (二)共同海损担保 * 三、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1.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 2.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 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计算。 * 在船舶遭遇海难时,救助方所应得的救助报酬,即船舶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列入共同海损。 *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 《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对共同海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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