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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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立法 要点注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所谓宽进,是指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所谓严出,是指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才能作出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关于再审的管辖。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借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均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之所以将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为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是由原审法院管辖,容易受到地方干预。二是从司法实践看,向原终审法院申请再审,由原终审法院纠正错误,比较困难。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法律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司法解释】《民诉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百七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九十一条 【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立法 要点注释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不予立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此外,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是指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作出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情形。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一项包括两个条件:有新的证据和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者虽然有新的证据但是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也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行政机关提供的新证据不属于此处的“新证据”,因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收集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行政行为的,这也是“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要求。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主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必要证据。主要证据是必不可少的证据,缺少主要证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就不能认定。与主要证据相对应的是补强证据。如果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就意味着原裁判作出的事实认定是虚假的,其法律判断也不会是正确的,因此,得为再审之理由。这里的“伪造”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也就是伪造还包括变造的证据等虚假证据等情形。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而言,主要证据经过质证的,决定了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如果主要证据都未经过质证,就意味着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存在较大的疑议,得为再审事由。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这里的“适用法律”主要是指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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