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 - 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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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 文/Melvin Huang Vishnu 译/韩晶晶 目录 概论 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介绍 美国性侵害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赔偿问题 证据问题 性侵害与特殊场所责任 学校 家庭 工作场所 未成年犯罪者与儿童性侵害 对男性未成年人、儿童卖淫以及残疾儿童的法律保护 未成年少女生育问题 其他特殊条款 有关未成年性犯罪者登记与社区通告的法律规定 概述 对未成年犯罪者的适用 第十一章 媒体 法庭与媒体 受害人与媒体 第十二章 结论 “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纳尔逊·曼德拉(前南非总统) 第一章 概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才认识到儿童性侵害是个严重的问题。2001年,儿童性侵害案件占到了所有儿童保护案件的14%。尽管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儿童受害方面的统计已经表明儿童性侵害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是个严重而且重要的问题。据估计,美国每年有100万儿童被证实受到了虐待或者忽视。在这100万儿童中,至少有13万儿童遭受了性虐待。但是,实际遭受性虐待的受害儿童数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多,因为由于感到羞耻、尴尬等原因一些案件并没有被报告。大约一半的儿童性侵害案件是由儿童熟悉或者信任的人实施的,三分之一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55%至15%是由陌生人实施的。大部分侵害人是男性,但在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也有高达20%的女性侵害者。 性侵害案件中儿童律师的作用通常是模糊不清的。因为在这类特殊案件中,律师为儿童代理案件要达到何种目的并不明确,而且作为服务对象的儿童在能力方面也有欠缺,令人担忧。一位法学教授曾对此作出以下评论:“对律师而言,可能没有比在法庭上为儿童代理更具有挑战性的角色了。……在处理涉及儿童和家庭的案件中,律师需要完全运用所有的技能、技巧。”律师被指定后,以儿童的法律代理人身份提供服务,帮助儿童在诉讼中获胜,而专门受过儿童发展或儿童心理方面培训的其他人则成为儿童的法律监护人或者“儿童最大利益”的倡导者。美国尽管没有专门建立在所有民事诉讼中保护儿童利益的联邦或州的机构,但是有一些指导手册可以帮助代理儿童出庭的律师,例如美国律师协会儿童和法律中心发布的《虐待疏忽案件中儿童代理律师的实践标准》。 尽管律师充分代理儿童受害人存在很多挑战,但是对于与儿童性侵害案件相关的因素、概念以及事项的深入理解,有助于帮助律师提供最好的法律咨询。这篇文章将阐述美国性侵害案件涉及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未成年犯罪者;(2)对男性未成年人和少女生育的儿童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欠缺;(3)赔偿;(4)对儿童受害人的治疗;(5)证据问题;(6)法律程序;(7)性侵害犯罪者登记和社区通告。 第二章 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介绍 为了对联邦和州有关儿童性侵害的法律有基本了解,我们将介绍联邦的立法以及宾夕法尼亚州和内华达州的法律。 美国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3条,对儿童性侵害作出了如下规定:美国属地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包括在海事和领土管辖范围内,或者根据联邦部门或者机构的命令或协议被安置在监狱、机构或者其他设施中的人,如果与以下对象发生性行为或者企图发生性行为: (1)已满12岁但不满16岁,并且 (2)比侵害人年龄至少小4岁。 则依据该条的规定,侵害人要被处以罚款,或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种刑罚同时适用。 根据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6条的规定,“性行为”的定义为: (A)生殖器之间或者生殖器与肛门的接触,以及为了接触而轻微穿透; (B)口交; (C)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用手指或者其他物体穿透生殖器; (D)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故意触摸不满16周岁的人(不包括隔着衣服触摸)。 根据联邦的法律规定,尽管控诉不需要被告人知道对方的年龄或者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距,但被告人可能会以合理相信对方已满16岁作为抗辩理由。 在宾夕法尼亚州,综合法典第18个标题之下的第31章第12节对儿童性侵害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通过以下方式与他人性交的强奸行为为一级重罪: 1、采取强迫的手段; 2、向对方施加带有强迫内容的威胁,使其不能反抗; 3、利用对方无意识而对与其实施性行为; 4、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药物、麻醉品或者其他方式使对方不能反抗,然后通过命令等方式使反抗能力严重削弱的对象不能评价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5、与智力有残疾不能作出同意表示的人发生性关系; 6、与不满13岁的人发生性关系。 宾夕法尼亚州将“性交”定义为“除了传统的意思外,还包括对生殖器的轻微穿透,不要求射出。” 宾夕法尼亚州的注释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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