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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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第1篇: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   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独立的第三“法域”。如孙笑侠认为,传统法律两大结构要素的存在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于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了第三种法律体系结构要素--社会法。董保华也认为,国家本位的公法是第一法域,个人本位的私法是第二法域,社会本位的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二是“法律部门”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并立的一个法律部门。如郑尚元认为,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另外,王为农认为社会法是一种“法学思潮”,是一种与个人法和国家法相对应的民间法。   从上可见,学界尚未对社会法的内涵达成一致与共识。竺效因此提出,我们只需了解、辨别和掌握可以从哪些不同角度和层面使用“社会法”一词即可,无需过多地深究社会法的概念,也不必试图得到一个能被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作者深以为然。   二、中國近代的社会立法概况   正如以往的部门法学研究一样,我国当代社会法学者主要是参考域外的理论和实践,对本土社会法传统缺乏应有的观察与思考。如果说学者对中国古代社会立法稍嫌隔膜的话,那么对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置之不理只能说是学术偏见了。事实上,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轨道,内容极其丰厚,大致可从三个时期予以了解。   (一)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开始期   自民国开始到国民政府建立前,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开始时期。在这个时期,民国政府追随英国济贫立法、劳工立法以及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进行了多项社会立法的尝试。如大量出现的劳动立法:《八小时工作制案》《劳动立法原则》《劳动法案大纲》《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劳工仲裁条例》及《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社会保险的理念已经传入中国,政府劳工立法也出现“劳动保险”的概念及有关劳工保障的条款。政府颁行的《游民习艺所章程》《勘报灾歉条例》及有关文官、警察、军人抚恤的系列法令,也把中国传统的救济、救灾、抚恤等社会保障形式引向了法制化轨道。   (二)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发展期。   从国民政府建立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发展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颁行《慈善团体监督法》,将民间的慈善救济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在住房立法方面,颁布了《土地法》,其中规定了“政府有住房保障的义务”[1];在救灾立法方面,除颁有《勘报灾情的条例与规程》外,还出台《救灾准备金法》,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救灾准备金制度;在劳动立法方面,制定实施了《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在劳工立法的过程中,先是拟成《劳动保险草案》作为《劳动法典》独立组成部分,后又拟制《强制劳工保险法草案》作为单行劳工法规。这些表明当时的社会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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