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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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说明.docx

关于《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的说明——2017年5月1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依法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维护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执法实践的深入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具体工作要求,急需推进调解仲裁地方立法,对国家法律进行有益补充和具体细化,并将实践中探索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来讲,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全力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经济增速放缓、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标准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使劳动人事争议呈现高发、多发、易发之势,构建稳定劳动人事关系面临更多困难。通过科学、民主推进调解仲裁地方立法,进一步夯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法规基础,能够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调解仲裁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需要。目前,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程序性依据,主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2部人社部规章。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 对很多程序及内容缺乏明确和细化,制约了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在办案实践中,协商调解程序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案件分类处理程序不清晰,缺乏具体规定,造成简单案件和集体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成本高;证据规则不完善,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制约了仲裁制度高效便捷作用的发挥。另外,虽然以省人社部门名义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简易办案程序、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文件效力比较低,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需要。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三)制定条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劳动关系呈现出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用工待遇差别化等特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突发性增强、影响面扩大,劳动人事争议复杂化、多样化趋势明显,调解难度越来越大。据统计,2016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87826件,同比增长7.26%,涉及劳动者93405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7.56亿元。但是,目前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还普遍存在基础薄弱、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够强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灵活高效便捷的优势,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从其他省市立法情况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施行,重庆、江苏、陕西等省市也制定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府规章,这都为我省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借鉴。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进展顺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15年3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全省各级人社部门立法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考人社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借鉴外省经验,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后,又向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全省人社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向15个省直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与省人社厅起草组共同对有关意见进行了研究。  二是调研完善阶段。2015年8月,起草组前往浙江、宁夏两省(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学习先进立法经验。2016年4月,按照科学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邀请学者、律师及部分基层仲裁院负责人进行座谈研讨。8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社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前往枣庄、泰安两市调研,与当地人大、政府法制部门、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律师协会等有关同志进行座谈,听取立法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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