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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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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

死不继承就可以生不赡养吗? ? 我们有兄弟5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我们兄弟5人共同赡养。我们当中有兄弟4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大哥在外地工作,最近大哥大嫂回来说,父母去世后他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我大哥这样做行得通吗? ? 评析: “死不继承”不能作为“生不赡养”的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但是,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不能放弃。义务一旦为法律所规定就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继承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你大哥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论他是否继承遗产,目前他都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根据下列情况解除: a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随另一方的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b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承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均不当然解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3、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已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思考题: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3、如何完善我国亲权制度? 4、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收养 一、收养的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收养只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4、收养的效力具有局限性,仅仅及于亲属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收养的成立 (一)一般收养的实质性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 (1)年龄限制 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特定身份 法律规定,只有生父母缺失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作为被收养人。 2、送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和单位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另外,《收养法》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7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我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1)继子女作为被收养人,不受其“不满14周岁”、“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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