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论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论文.docVIP

论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论文.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论文.doc

论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抗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从时间上限制了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但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有可能沦为投保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工具。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辨条款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的倡议,以期能有效抑制我国日益泛滥的人寿保险诈骗行为。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欺诈;法律平衡 1672—2663(2011)02—0060—03 2004年4月14日《南方周末》曾以《难倒法官的“骗保案”》为题,报道了帅某保险“诈骗案”。案情概况:1998年初,帅某为其母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时帅母77岁,不符合投保年龄规定,帅某通过各种关系将其母年龄改成54岁。2003年帅母身故,帅某作为受益人获得了保险赔款27万元。不久,她因此案涉嫌保险诈骗遭刑事拘留。她获得保险金是合法所得还是保险诈骗?罪与非罪,司法机关难以作出恰当判定。本案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盲区,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与刑法保险诈骗罪的关系,折射出刑法和保险法的法律冲突。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可抗辩条款是否是阻却违法犯罪的事由。 2009年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不可抗辩条款,而该条款并未就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诈骗的关系作出明确的区分,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帅某案出现,所以有必要厘清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之间的关系。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价值与制度缺陷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该条款已为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所采纳,也是人寿保险业的惯例。 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保险法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还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即丧失了合同解除权,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这就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同时新保险法第32条仍然保留了有关年龄错告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从期限上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如实告知上的瑕疵而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称为可抗辩期,可抗辩期以外就是不可抗辩期。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超过了法定期限,保险人就丧失了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可抗辩条款在国外只适用于人寿保险。我国保险法16条为总则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人寿保险。据此可知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但是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短,没有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此外,短期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于合同期限较短,也没有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结合保险法的整体规定来看,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适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价值 1、有利于建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提高寿险业的管理水平,树立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人寿保险论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相关论文由http: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业与生俱来的制度,它是由于保险公司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任意解除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引发保险消费者对寿险业的信任危机,从而威胁到寿险业的存活根本时,为了重塑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人寿保险公司率先提出来的。该条款有效缓解了广大保险消费者对寿险业的信任危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就我国保险业目前状况而言,广大保险消费者普遍感到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拉客户多收保费,在明知或者稍作调查即可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甚至故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又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任意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极大地损伤了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有些人甚至认为保险就是骗人。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树立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新形象,建立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寿险公司应以新保险法的出台为契机,主动转变发展模式,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化解投保人告知风险,防范道德风险,应对挑战。从长远作用上来讲,这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人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文档评论(0)

zhangningclb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