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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另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下)
历史学论文-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另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下)
???人口史 现在我们来讨论中国人口史这一论题,以及相关的溺杀女婴问题,看看它们对发展与内卷能够说明什么。按照彭慕兰的观点,溺杀女婴是他想给长江三角洲勾勒的画面的一个关键部分:又一次与18世纪欧洲相同,因为溺女婴实际属于“预防性抑制”(preventive?checks),其结果是生育率比欧洲还低,人口压力也不比英国更为严重。这与彭的总体看法相呼应,即较之英国,长江三角洲并没有经历更高程度的内卷。这一部分的论证,他主要依赖的是李中清(James?Lee)的著作。 (一)?彭慕兰和李中清的论证及数据 首先,李中清(以及不少其它学者)论证了溺杀女婴在中国的广泛流行。在分别与康文林(Cameron?Campbell)、王丰合写的著作中,李的讨论以东北辽宁的道义社区1774—1873年间12000个农民的有关记录中男、女婴的不同死亡率为基础。李推测大约1/3的新生男婴和2/3的新生女婴从未登记入册,如果我们假设未注册婴孩的死亡率和有记录的相同,那么可能有“1/5到1/4的女性死于故意的溺杀”。[1]?李还使用了特别完整的皇族户籍册,一个1700—1830年间的总计33000人的样本,并提出“1/10的女婴多半在生命最初几天就被溺杀。”[2]?。彭慕兰引李中清为证,提出在中国有25%的新生女婴被溺杀(第38页)。 这里姑且不论到底有多少女婴被杀的问题。李中清对道义的估计既得自人口数据也得自猜测。准确可靠的估计尚有待于将来的研究。实际溺杀率无疑因时间地点不同而各异,并且可能比李的估计要低得多。这里只集中讨论他们如何使用自己拟定的数字。 李中清和彭慕兰告诉我们,溺杀女婴实际上是一种“产后堕胎”。与其说它来源于马尔萨斯的“现实性抑制”(positive?checks)意义上的生存压力——即在人口/土地挤压下,因粮食生产难以跟上人口的增长,以致粮价上涨、实际工资下降,营养不良乃至饥饿和死亡——倒不如说它恰好表明了这一压力的不存在。它是类似于欧洲晚婚的“预防性抑制”(preventive?checks)。[3]?李、彭以及王国斌、李伯重[4]?等人想要论证的是,中国的人口历史与欧洲相同,其人口模式一如欧洲,即主要是由“预防性抑制”形成的“生育驱动”(fertility?dri8ven)而非“马尔萨斯神话”曾经揭示的那样,是由“现实性抑制”构成的“死亡驱动”(mortality?driven)。 问题的关键在于“产后堕胎”的概念。如果被溺杀的婴儿即使已经出生了还可以被看作是“堕掉”的话,那他们就不应该被计算在死亡率中,从而也不应该出现在预期寿命的计算当中。[5]?因此,李中清在对辽宁道义与欧洲基于教会出生登记的数据进行比较时,只把道义的“6个月大”而不是新生的婴儿计算在内。[6]?如此一来,道义的预期寿命为29岁。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李、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人的死亡率和预期寿命与欧洲人大致相当。 但如果李的29岁预期寿命这一数字,用他所估计的25%的溺杀女婴率来修正的话,则新生女婴的真实预期寿命还不到22岁。这将使预期寿命根本无法与18世纪英国34—35岁的数字相比。[7]? 除了把被溺杀的女婴排除出死亡率数据之外,将溺杀女婴视为“产后堕胎”也将那些婴儿从“总和已婚生育率”中排除了出来。再一次,如果被溺杀婴儿系被“堕掉”而不算出生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会出现在生育数据当中。因此我们看到,他在计算道义的总和已婚生育率时没有就溺杀女婴做任何修正。他如实指出,他只是在对未登记男婴进行估计的基础上对未注册人口做了修正,而没有去考虑更多的未登记女婴。[8]?于是,他(和彭慕兰)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已婚妇女所生孩子的数量出人意料地低(第41页),其“总和已婚生育率”为6个,从而中国人的生育率,比1550—1850年间西欧的7.5—9个还要低得多。[9]? 斯蒂芬·哈勒尔(Stevan?Harrell)早些时候在他为一部有关中国人口会议的文集所写的序言中指出,记录中的数字一般应该在考虑到溺杀女婴的前提下向上修正25%。譬如,刘翠溶基于“华南”地区5个族谱提出的数据应该加以修正,因为族谱主要关注儿子,而对夭折的或者被杀弃的女婴不做记载。[10]?与李中清不同,泰德·塔尔弗德(Ted?Telford)依据1520——1661年间桐城县(在长江三角洲之邻的安徽省)的39个族谱共计11804人的记录,通过预设25%中等女婴死亡率对其数据进行修正,做出8—10个孩子的总和已婚生育率估计。[11]?此外,依据1906—1945年日本殖民统治期间台湾海山地区非常可靠的数据、1980—1981年对最初为卜凯所研究的中国7个地方580位妇女所做的回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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