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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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 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一级管理单位。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它接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学院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 (三)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四)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是指各系、部、教务处、各行政处室等单位,其管理范围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并配备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二)负责本归口单位设备物资的建帐和物资的管理; (三)规划本归口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四)组织本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所属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检查、指导本单位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三级管理单位是指教研室、实验室等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明细账; (二)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三)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入账标准和计价 第十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拨款和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划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入帐标准: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应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计算固定资产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凭据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本条(一)的规定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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