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评价报告电子版-宁波法院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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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张志军与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一案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单项资产 司法评估报告 甬世资评报字[2015]第060号 宁波世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目录 声明 2 摘要 3 评估报告 5 一、 资产评估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5 二、 评估目的 5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6 五、 评估基准日 6 六、 评估依据 7 七、 评估方法 8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8 九、 评估假设 9 十、 评估结论 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9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1 十三、 评估报告日 11 附件 12 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出具评估报告,没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四、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五、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六、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七、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张志军与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一案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单项资产 司法评估报告 摘要 甬世资评报字[2015]第060号 宁波世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张志军与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所涉及的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根据(2015)甬中法委评8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确定)进行了评估,以此公允价值作为本次经济行为的参考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宁波世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等必要的评估程序。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26日变现处置前提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为5,818,841.00元,司法处置价为******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 应关注的特别事项: (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权属和数量根据(2015)甬中法委评8号司法评估委托书所附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确定,若实际处置时设备的权属存在异议或数量存在差异,将影响本次评估值。 (二)由于《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范围内的设备未贴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封条无其他明显标识,现场勘查时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该类设备依据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介绍确认,且产权持有方及委托方未提供与设备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技术说明、出厂日期、购置时间,若与实际处置时存在差异将影响评估值。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张志军与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一案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单项资产 司法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 甬世资评报字[2015]第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世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张志军与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所涉及的爱邦铝业(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根据(2015)甬中法委评8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确定)在2015年3月2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 资产评估委托方为宁波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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