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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6-保险的方案-顺德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方案 初稿.docVIP

21636-保险的方案-顺德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方案 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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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6-保险的方案-顺德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方案 初稿

顺德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方案(初稿) 一、背景资料 随着我区的经济发展,房地产业日益蓬勃,发展商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放宽,由于各房屋建筑、楼盘的股东构成和出资比例不同,故现时建筑开发商为了方便管理,均根据各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就工程项目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只为单一工程项目而设立,当工程项目完工并完成销售后,一般交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此时该公司基本已完成了其使命。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这种情况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现时已有部分开发商向工商管理部门和区建设局提出注销申请,但鉴于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实际质量保修制度,区相关管理部门均不批准上述公司的注销申请,例如: 1、《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兹经双方同意,鉴于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中列明的每一个,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责任不得超过中列明的。2008年4月24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就其所开发的已竣工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共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荷载。 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 (八)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期间 第八条 凡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投保人,于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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