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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 郭萍,郑志力 200
论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 郭萍,郑志力 200
摘要多式联运是将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起来进行运输的一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单式运输的特点,决定了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更为复杂。目前有关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大多只针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和国内多式联运合同角度对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多式联运;法律选择;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On the law application upon the contractof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of goodsGUO Ping,ZHENG Zhi-li(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Dalian 116026,China)Abstract:Multimodal transport is an independent mode of trans-port which is combined by several different modes,the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modal transport that differ from unimodal trans-port decide the more complexity of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At present,most of the research on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focus only on the international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itself,this paper analyses and dis-cusses the law application not only in the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but also in the domestic multimodaltransport contract.Key words:multimodal transport;law choice;law application
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美国一经出现就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1]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日渐增多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2001年,湖北钢赢家具有限公司简称钢赢公司与香港联合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运输公司因发生多式联运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钢赢公司于2000年11月委托联合运输公司将货物从武汉经长江水运,再海运运至英国南安普敦,联合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船舶在长江芜湖荻港水域发生单方海损事故,钢赢公司两箱货物滑落江中,导致损失发生。联合运输公司以双方在多式联运提单的首要条款中约定法律适用为《海牙规则》为依据,认为货损是由于船员驾驶船舶过错造成的,其应当免责。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有效。《海牙规则》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当货物运输国没有强制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法律时,内河货物运输也适用该规则。本案货损发生在内河长江运输区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是强制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因此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联合运输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很简单,但关键在于法院如何选择处理案件争议的法律。在该案中,如果法院选择的法律是《海牙规则》,那么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截然相反的。可见,如何选择多式联运合同的适用法律,对于解决合同纠纷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确定方法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从货物的空间位移的角度来讲的。纵观各个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运输的概念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运输合同的履行跨越了国界,也就是货物必须在至少两国或地区间移动。这样一来,在法律没有完成国际统一的情形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必然要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各国国内法如何协调的问题。两个层次法律适用选择权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立法上最主要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该些规定确立了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法律适用原则,即采用合同自体法的方法确定合同准据法。《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当事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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