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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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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周)

NGO在环境执法全过程中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周思莲 NGO是什么?(环保NGO) NGO,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 它是指是一个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的 组织。虽然从定义上包含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但该名词一般仅限于非商业化、合法的、与社会文化和环境相关的倡导群体。 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 NGO与其他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或者称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尽管有学者认为“第三部门”与“非营利部门”所涵盖的范围不完全一样,但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交替使用。在中国也是这样。 “民间组织”是中国官方使用的概念,官方翻译为“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这体现了政府希望“政社分开”的改革取向,但“民间组织”并不完全等同于上文提到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指“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 中国第一个环保NGO——自然之友 中国NGO的生命史 ■从“英雄主义色彩的壮举”到“这就是一种生活方式”。■从“观鸟、种树、拣垃圾”到盯紧一座特定的山、一 条特定的江河、一个特定的村庄 ■从“只有一个志愿者,和一些沙发上的思想”,到数量已经突破3500家,精确数字无法统计 ■从“夹着尾巴做人,就像一只地里的老鼠一样”到醒目存在,在与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分得话语权 ■从偶尔“基于私交,联系到高层资源”到“批评、监督、呼吁知情权——在中国民主进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 我国环境执法所面临的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界限不清,政企不分。 企业仍未摆脱隶属于政府的地位,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造成企业一旦出现环保困境,政府就会伸手干预环保执法的局面. 企业家在党委、人大、政府中兼任职务,形成新的执法阻力. 政府在转变职能过程中,其执法职能和经营职能的界线未能划清,使环保执法难以到位. 如许多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管委会和开发总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我国环境执法所面临的问题 (二)各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交叉重叠,难以形成合力。 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执法,而且容易造成执法混乱。 同时,按照这种体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行使审批权、验收权、许可权、收费权、检查权、处罚权等环保执法权外,还要对公安、林业等其它13 部门的环保执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但是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它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在实际执法中形成无法弥补的执法空档, 我国环境执法所面临的问题 (三)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某种职责和禁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施某种行为规定很多,但是,这些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往往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遵守这些规定时,环保执法机关没有制裁的依据。 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对人民和政府全权负责,但法律法规却几乎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强制执法手段,特别是没有赋予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手段. 我国环境执法所面临的问题 (四)客观条件的良莠不齐影响行政执法效果 环境监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手段和技术装备普遍落后,取证设备严重不足已成为规范执法的客观障碍; 环境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串通违法等问题依然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规定 《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宪法根据。 《环境保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保护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分析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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