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依法从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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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从教》PPT课件

教师依法从教 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教育学院 谢志东 从法制到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 教师的法律含义 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 二 教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主要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 3.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 4.获得报酬和待遇以及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主要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教育申诉 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39条 三.学生的主要法律权利 (与学校和教师的义务密切联系) (一)学生的受教育权 实质—学习和发展权 (二)学生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学生的隐私权 (四)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五)学生的自由权 人身自由 表达自由(言语,身体) (六)学生的财产权 (七)学生的知识产权和荣誉权 四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归责原则及防范 法律性质--民事侵权 , 人身损害赔偿 处理依据: 1、民事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 (一)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 --对义务的违反 --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过失 (二)过错与伤害事故之间 应当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学校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 “学校方面” ----学校管理的过错 ----教职工的过错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能力: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 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预防事故的发生; 教师的责任心; 落实管理措施. 谢谢大家 谢志东 北京教育学院 邮编:100011 电话:010E-mail: xiezhd6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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