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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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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总 一、特殊企业资格认定条件汇总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财税[2008]46号薪技术企业; 符合认定条件 实施条例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 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财税〔2011〕58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②经认定后; ③经营期在15年以下。 财税〔2012〕27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符合认定条件 财税(2010)65号 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5% 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境内注册 企业所得税法 2008.1.1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税法日期总结 企业类型 内容 文件出处 1日 非居民企业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国税发【2009】3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5日 非居民企业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国税发【2009】3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日 非居民企业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国税发【2009】3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0日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15日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备案 非居民企业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国税发【2009】3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0日 非居民企业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发【2009】3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所有企业 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日内,完成复核、认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0日 所有企业 企业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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