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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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Q/ZJ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J 3.21.5—2006 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2006- - 发布 2006- - 实施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ZJ 3.21.5—2006 前 言 为加强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便于查找和总结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 法与《合同管理规定》、《公司律师管理规定》、《法律纠纷事务管理规定》、《非纠纷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等规范共同构成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法务部提出。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法务部归口管理、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修订)单位为集团公司法务部。 本规范主要起草(修订)人:范大游、刘立帅,雷先洪参与会审。 本规范标准化审查人:廖占丕、黄盛源。 本规范为第一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务部反 馈,提出修改要求,并按 Q/ZJKY 3.18.5《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I Q/ZJ 3.21.5—2006 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的接受、管理、借调、查阅、鉴定、销毁以及保存期限等有关事 项。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3 定义 公司律师业务档案是公司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专业档案。 4 职责 公司法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5 管理要求 5.1 法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指定人员兼职管理业务档案。 5.2 法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a) 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b) 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公司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c) 指导、督促、检查公司律师对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d) 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e) 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5.3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5.3.1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 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5.3.2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 年为一断号。 5.3.3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 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5.3.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 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5.3.5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5.4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5.4.1 借阅公司律师业务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5.4.1.1 借阅公司律师业务档案,应填写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申请表,经法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借阅。 5.4.1.2 公司律师业务档案的借阅期限为 10 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5.4.2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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