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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摘要】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代国力积贫积弱、封建专制达到顶峰。朱熹以天理说为基础,以维护封建三纲五常为核心;轻立法,注重人治;坚持执法从严,而而以宽济之。其法律思想具有经世致用性质,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
【关键词】朱熹 法律思想 天理 人治 严刑
朱熹(公元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南宋理学家。为官总计不足十年,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朱熹被认为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尊称为“朱子”。, 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等都被纳入其理学体系之中。朱熹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他的理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的,博大精深,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朱熹的法律思想很明确,此便不做更多赘述。本文仅就朱熹法律思想的几个问题作探讨。
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天理论
朱熹用理学观点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他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是万物的根本。世上每种事物都存在自己的理。“气”则是“理”的外在表现和万物的构成材料。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它与气结合而派生万物, 在派生万物之后又存于万物之中, 成为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天地之间, 有理有气。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 生物之本也。气也者, 形而下之器也, 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 必察此理然后有性, 必察此气然后有形。”(《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而人也是如此,所谓“人之所以生, 理与气合而已”(《朱子语类》卷四)。因此,人禀受“理”而生“天命之性”,纯然至善;禀受“气”而生“气质之性”,善恶不明。朱熹又说“天命之性, 若无气质, 却无安顿处。”(同上)故理存于气中, 即天命之性存于气质之性中。朱熹以珠水为喻,说珠在水中, 犹天命之性在气质中,水有清浊,故珠有显隐,就象“气质”有清浊,而天命之性有显隐一样。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气之恶质对人性污染、蒙蔽,导致善的无法展现,产生人性善恶。故人的气质之性善的一面表现为道德理性, 其恶的一面则表现为膨胀的私欲。此私欲便是世风日下道德败坏的罪恶渊源。此为理气论和人性论。
因此,朱熹以理气论和人性论为基础提出德刑主张:道德教化应着力于启发人之善性, 从而导人为善;刑罚措施应着力于扼制人之恶性, 从而禁人为恶。其共同目的在于提供儒家伦理道德, 抑制人的私欲, 维护社会秩序。
“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思想的主题,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
(一)“存天理”
何谓“天理”?“宇宙之间, 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 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 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 无所适而不在。”(《朱子全书》卷六十《诸子二·释氏》)“所谓天理,复为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所以,“三纲五常”就是天理最主要的内容。
(二)“灭人欲”
何谓“人欲”?“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存天理,灭人欲”一直被看成朱熹的代表思想。“存天理,灭人欲”是禁欲学说马继武先生说:当今社会诸多对朱熹及宋明理学存有误解的人,往往一提“存天理,灭人欲”就过分敏感地将之理解为禁欲主义,一提“重义轻利”就望文生义地附会成迂阔无用的误国之论。显然,将克除私欲歪曲为禁遏一切欲望、把遵从道义原则说成是凡事不必言利,这本身就是对朱熹理学的片面理解,是完全不恰当的“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既然“天理”包含“人欲”,那么灭人欲不就是灭天理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么朱熹要灭的人欲指的是什么呢?宋人袁采说的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这是朱熹要灭的“人欲”朱熹并不是什么欲都要灭……“灭人欲”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克己省身
二、轻立法,重人治
在国家治理方面,朱熹集成了儒家的“人治”思想。认为治理国家“人治”优于“法治”。
首先,朱熹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朱子语类·论治道》)。“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不治?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朱子全书》卷六十一)。法律为人制,不会完美无缺,与其相信死板有漏洞的法律,还不如相信懂得变通的人。其次,君主自律重于法律。朱熹认为君主的“心术”决定国家的治乱,“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无有不正”(《朱子文集》卷二十)。尧舜为治世, 三代以后“政体日乱, 国势日卑”,其主要原因就是三代以后的君王独断专行。只要君主革除私念,悟得天理,就可“尧天舜日,廓然清明”,即尧舜之道再现。再次,择人重于建制。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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