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规范化处理的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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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规范化处理的调研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规范化处理的调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尤其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与此同时,这类案件的审理出现了一些新特点,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致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认定标准不统一,有损法律的权威。 为此,嵊州人民法院组织人员专门对全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概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纠纷规范化处理的机制,以期能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有所助益。 一、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现状 2007年-2010年嵊州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案、办结情况表 年份 收案数 结案数 判决数 判决率 调解数 撤诉数 调撤率 2007年 1028 1033 214 20.72% 742 58 77.44% 2008年 1248 1141 236 20.68% 813 83 78.53% 2009年 1051 1122 234 20.86% 779 97 78.07% 2010年 1004 1027 246 23.95% 645 84 70.98% 1、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均在1000件以上,其中2008年达到了1248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车辆普遍增加,新增的商业运营的客货车和私家车以及非法运营的摩托车给道路安全增加了负担,私家车(非商业用途)逐年增多,涉案比例也呈逐年增长态势。二是一些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视国家财产、人民生命为儿戏,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一直是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导火索;一些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不依法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三是除了事故发生数量上升这一客观基础外,肇事者经济困难无力理赔或故意逃避理赔,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理解理赔法律规定索赔要求过高,是交警部门无法调解导致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最主要原因。此外,一些机动车车主未按规定交纳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是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多的原因。 2、案件标的数额越来越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加之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权利主体进一步扩大,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被扶养人、近亲属等间接受害人;赔偿范围进一步拓宽,既包括具体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也包括因劳动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造成的未来收入损失等抽象损失,如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再者,随着物价上涨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费大幅增加,各项赔偿标准也逐年提高,一般案件的诉讼标的少也有几万元,重大案件的诉讼标的则多达几十万元甚至百万余元。 3、法律关系愈加复杂。由于相关部门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责任人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对自身责任认知不足,相互推诿,导致责任分摊不清。 4、案件判决不断增多。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协议。加上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同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规定了城乡不同赔偿标准且差距巨大,而对该标准的认定方式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没有明确依据。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在城市打工或居住的农民按城市居民标准起诉的为数不少,有的当事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外出到城市打工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如仅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也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从而导致双方产生较大争议。有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由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为此往往选择就民事赔偿部分单独提起诉讼,而不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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