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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纠纷
关联交易纠纷
关联交易的产生由来已久,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关联交易日益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和交易形态。但是,随着当下关联交易日渐泛化,特别是上市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丑闻屡见不鲜,比如,从国内琼民源(A000508)到美国安然公司利用关联方隐藏债务、掩盖真实财务状况,最终破产,使人们看到了关联交易带来的恶果,并引发了各类关联交易纠纷。本专题拟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性质、效力和规范进行法律视角上的深刻探讨,以期对关联交易纠纷的认识和解决有所裨益。
一、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关联方的认定
《公司法》第217条第4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依据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第36号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准则第36号第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特征作为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特殊行为,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关联交易是某种基本自我交易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第二,关联交易交易过程避开了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免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第三,关联交易仅指明了其交易双方主体,并不具有道德判断含义。应具备下列几个要素:(1)交易(2)交易价格;(3)交易条件公平合理(4)交易的动机非出于不良目的;(5)交易的后果不能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利益。《公司法》第21条规定总则意味着规定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适用于其他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输”。包括采用大幅度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或资产转让在关联企业之间或者通过第三者最终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人为地抬高上市公司销售额和利润等控股股东常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上市公司。包括向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其产品。损失关联交易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存在。公司法第21条第1款语义解释及目的解释不难推断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中性”立场243、股东出资纠纷2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46、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股权转让纠纷2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2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2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2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关联交易的生效要件从立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都通过设立适当的规则以确保这种特殊交易的公正性,即在承认关联交易并非自动无效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程序和实质规范来保证关联交易对公司和股东来说是公正的。从司法角度看,法院就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介入审查判断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的生效条件大都包括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程序条件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关于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我国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有《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等。关于批准。各国公司立法大都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特殊批准制度,即对关联交易一般根据其影响程度,在取得有关机关(股东)的批准同意后,关联交易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为确保关联交易的程序公正,大多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2000年修订的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确立了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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