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王乐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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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王乐宇)

合同法 王乐宇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不包括政府在对经济的管理活动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包括企业、单位内部因管理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更不包括社会法部门中的劳动合同。 3.其他法律对某类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简便易行) (二)书面形式(未采用合同无效?) (三)其他形式(公证-鉴证-批准) (四)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3.要约的生效 4.要约的撤回 5.要约的撤销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2.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方式 4.承诺的生效 5.承诺的撤回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 注意: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二、合同的撤销 (一)重大误解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注 意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变更或者撤销。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效力的补正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由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时的履行规则。 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4.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规则。 5.清偿抵充规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三、合同保全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保全债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移转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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