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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刑法解释论研讨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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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刑法解释论研讨22

吴英案的刑法解释论研讨 四川大学 蒋晓艳 刑法研究生 S110243 案情及其诉讼过程 【吴英案案情简介】 扑朔迷离的“吴英非法集资案”震动全国,甚至引起了中央高层的注意,其主要案情是: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 , 60% , 80%的高投资回报率,从俞某、唐某、夏某、徐某等人处集资达1 400余万元。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借日先后从林某、杨某等11人处筹集了人民币77 339. 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消费等。最终由于无力偿还借款额达人民币38 426. 5万元,造成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最终认定吴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而判处死刑,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 【吴英案案情进展情况】 ●2003年 吴英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掘到第一桶金; ●2006年2月 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2006年4月 本色版图铺开,吴英旗下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酒店、本色物流等公司相继成立; ●2006年10月10日 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本色版图达到极致; ●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 因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2007年2月 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8年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 吴英不服判决上诉; ●2011年4月 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 ●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 ●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 ●11月4日,由浙江省高院发回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1月19日,律师会见看守所未同意,在看守所里,吴英写了厚厚三叠数万字的《上诉材料》、《检举材料》和《控告信》; ●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网上的“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完全是造谣的; ●2月14日中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并且表示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主要争议 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关于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争议过程中,对于以下几个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是否向社会公众借款? 是否是公开宣传的? 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否实施了欺诈? 吴英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属于单位行为? 涉案罪名的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集资罪的界分。问题在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集资罪之间存在什么的关系?这个需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 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特点 非法集资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其主要涉及的两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分别规定于刑法的第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市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概念的特征要件子以具体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特征。人民银行1999年下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解释》作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根据前述关于非法集资定义的修改,将《通知》规定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两个要件合并为非法性要件,据此,认定是否非法集资不再要求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两个要件。二是增加了公开性要件,其主要考虑是,公开宣传与否,是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关键所在,也是判断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重要依据准确理解该4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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