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介绍.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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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介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介紹 主講人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 李黎顯處長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 簡報結束 謝謝各位 * * 一、揭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及立法目的,並表明本規範之適用機關範圍,俾便遵循。 二、參酌美、日、星等國家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於公務倫理之主要價值,將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列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同時說明本規範以提升政府清廉形象為目的。 說明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規定一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規定二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規定二(續) 一、界定本規範所稱「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禮儀」及「請託關說」等用詞之意涵及範疇。 二、本規範所稱公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明定於該法第二十四條)之人員,即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括約聘僱人員在內)、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純勞工)及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O八號參照)。至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部分,由教育主管機關另定規範以為拘束。 說明二 三、至其餘用詞定義,則參考美國「倫理改革法」(Ethics Reform Act of 1989)、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新加坡「行為與紀律」(Conduct and Discipline)、「部長行為準則」及我國「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相關立法例定之。 說明二(續) 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並迴避利益衝突事件。 說明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規定三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定四 一、明定公務員對於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應予拒絕之原則並列舉例外得收受之情形。 二、有關與公務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時,得受贈之標準,參考立法例同第二點說明三。 說明四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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