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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济法考试试题
论述
1.我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年月日起生效。但我国对《约》作了两项保留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保留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的保留:《公约》第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但我国历来认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为之这是着眼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标的金额巨大履行期限往往较长如以书面以外形式订立一旦发生争议将会遇到举证等方面的困难;故宜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易于确定合同内容以及正常履行合同也便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处理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3.最常见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IF、CFR)的区别。
(1)贸易术语名称不同。
FOB表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IF表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FR表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卖方责任大小不同。
这里FOB卖方责任最小,其次CFR,最后CIF。
(3)运费承担人不同。
FOB由买方承担,CFR与CIF由卖方承担。
(4)保费人不同。
FOB 与CFR由买方承担, CIF由卖方承担。
4.提单的种类:
(1)按照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
(2)按照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3)按照提单上有无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按照运输方式: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5)按照船舶经营性质: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6)其他各种特殊提单:略式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等。
5.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下面的特征: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者减轻风险,人为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损失的承担方不同。共同海损是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受损者自己承担。
(3)损失内容不同。共同海损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而单独海损则只损失本身。
(4)涉及利益方不同。共同海损是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单独海损指涉及到损失方个人利益。
6.补贴的特征。
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第三,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第四,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7.倾销的确定标准。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行使外交保护权投资争议时的条件。
(1)当事者确实受到不法行为侵害;
(2)当事者国籍继续存在;
(3)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4)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9.新建企业与跨国企业并购的区别:
(1)新建企业的资金是增加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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