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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给医患双方提个醒 就 诊 您有权了解—— 《条例》对患者的知情权予以了明确的保护。今后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活动时可以要求医务人员对您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必须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 就 诊 您必须签名—— 是否手术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算数”,我国过去那种“手术前由患者家属签字”的传统做法将被摒弃。此外,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也要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就 诊 您可以要求—— 如果不认同医院作出的死亡原因解释,患者家属可以要求进行尸检,还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甚至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必须注意的是,尸检要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到7天。患者家属要是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了规定时间,影响了对死因的判定,就将由患方自己承担责任。 就 诊 您可以复印或复制—— 《条例》中规定了患者具有复印病历的权利,但是患者所能复印的只是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而不是全套的病历。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同时患者也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费用。 申请复印病历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身份的材料。 就 诊 您可以封存——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可能患者还在进行治疗,还需要使用病历的原件,所以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就 诊 您必须保存—— 患者在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医院就诊,其门急诊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但是在没有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医院就诊,患者就要自己保管好病历了,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必须以此为证据进行诉讼。 解决争议 您可走的途径——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自愿选择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解决途径。 解决争议 您必须明确——非法行医不能参与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一定都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应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江湖游医等不在其列。非法行医,触犯刑律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患者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解决争议 您应当清楚——构成医疗事故,才可进行分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了12个等级,并且每个等级都列举了一些情形。但并不是只要出现了《分级标准》里例举的情形就能参与事故分级,首先必须证明患者目前的情形是医疗事故所致。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医疗事故造成的,就算是患者出现“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情形,并不能参与医疗事故分级,更谈不上“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鉴 定 您不可以—— 单方面要求鉴定,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只有一种情况下医学会可以直接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并协商共同预付鉴定费用。此外,还有3个途径医学会可以受理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委托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医学会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 鉴 定 您可以要求—— 当您发现鉴定专家名单有不妥时,可以要求专家回避。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特别提醒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患者没有举证责任 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提醒患者,要到法院进行医疗事故诉讼,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进行过医疗活动,然后还必须证明是因为这家医疗机构的医护行为而受到了损害。没有这些证据,诉讼理由就不成立。 特别提醒 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犯罪 《条例》明确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将被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别提醒 提醒医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告 知 医生向患者告知——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 患者享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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