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资本的比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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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资本的比例规定

浅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资本的比例规定 摘 要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资本的投资比例、出资方式之间的比例、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等比例规定,存在诸多弊端,形成了内、外资有限公司的待遇差异,有违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统一内、外资有限公司的资本比例规定。 关键词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 出资方式 作者简介:曾章伟,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资本的比例规定之评析 (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先领执照后出资,容易出现资本虚空现象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而非实收资本,投资者只要认缴而无须实际缴足注册资本,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法律规定,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或90日)内交纳不低于认缴出资15%的首次出资额,但领取营业执照后,许多外国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不缴纳或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资本,投资者出资不实,不及时出资,形成资本虚空现象,这意味着企业的自有资本不足,企业终止时债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未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或者比例,助长了外国投资者的短期投机行为,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信用,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不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一般是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而投资比例是指投资者认缴的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投资者认缴一定数额资本而未足额缴纳资本时投资比例要高于实际出资比例,若完全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则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企业利润的合理分配。 如果法律规定企业设立时要足额缴付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则既可防止资本虚空现象,保证公司设立时有充足的资本,又使投资者分配利润有据可依,还可以减少因出资不到位而产生的纠纷,使仲裁机构或法院不至于为这一类纠纷的难处理而大伤脑筋。如果外商投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必须缴足一定比例(20%)的首次出资后才能领取营业执照,将首次出资的出资期限限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有利于充足资本,夯实公司资本基础,避免出现类似资本虚空的弊端。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未能有效充实资本 在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不同的概念。投资总额是指按生产规模需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之和,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投资总额即国际通称的经营资本,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以自有的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货币或非货币方式出资,不得用借贷资本出资,而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需资本的不足部分,可由投资者在当地或国外融资解决。在企业经营中注册资本小于投资总额,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是较普遍现象。 为防止外国投资者以借贷资本充抵注册资本,给本已容易形成资本虚空的认缴资本制雪上加霜,我国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如下比例: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该比例规定沿用至今。 这种比例规定出台较早,是建立在先领执照后出资的基础上的,而且资本还可以分期出资,所以并未能起到充实自有资本的作用,也未能避免资本虚空现象。如果外商投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规定,采用折衷资本制,规定投资者需缴足最低限额的资本企业才能成立,则无必要再规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三)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不符公司运营规律,实际形同虚设 投资比例是指投资各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而言,它决定投资者对企业控制权的大小,也是投资者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标准。投资比例关系到企业的控制权和投资者的利益,属于企业投资者意思自治的范畴。 我国为了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改革开放初期以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未定上限。这种做法是基于立法时的客观情况,当时我国投资环境并不很理想,外国投资者担心政治和商业风险,心存疑虑,而我国已形成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对外开放的领域有限,国家对外资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对外资有大量需求,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尽可能多地投资,法律便采取上述做法,这种规定对引进外资曾起了很大推动作用,但其后果是外商投资大多集中于家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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