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隐性超期羁押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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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隐性超期羁押研究

审查起诉阶段隐性超期羁押研究 羁押是指判决生效执行前的一种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特殊强制行为。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诉讼的正常进行,但对于人权的侵害却是非常严重的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贯彻 当前我国羁押制度中存在的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一押到底等问题,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一定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权。检察机关如何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尝试探讨审查起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以期实现案件办理过程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这一规定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积极影响和巨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加强公诉人员配备、简化庭审程序、建立三集中工作机制、设立简易程序量刑激励制度以及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等措施应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不利影响。 全面应对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对公诉工作有新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量刑辩论考验着公诉人素质与经验、简易程序开庭加大了公诉工作量、证据制度的改革考验公诉人对证据的甄别力等等,面对这一系列的挑战,公诉部门要着手应对,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迎接刑诉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在基本理念、具体制度、程序设计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进,既重视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融合与接轨,又突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的进程。在基本理念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突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第二条首次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写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在具体制度方面,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证人作证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在程序设计方面,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它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得到了众多基层检察机关的认同,并进行了有益尝试。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价值,从保护未成年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不起诉决定引起的自诉案件受理标准 来源:彭水县法院 作者: 日期:2009-03-26 我来说两句 (0条)复制链接 字号: 小 中 大 推荐栏目: 刑事诉讼法法规 刑事文书 刑事知识 律师在线 律师法律咨询 不起诉决定引起的自诉案件受理标准 案情:2006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小军经营的“渝怀308”号货船在彭水县高谷镇码头卸载,与高谷镇另一经营黄沙运输的船主何建权发生冲突,何建权便电话邀约了刘中伦等人帮忙打架。杨小军用刀刺中了刘中伦左侧腰部,导致其肾、脾、膈肌受伤,经彭水县公安局法医刑事技术鉴定为重伤。 该案经彭水县公安局侦查完毕,移送至彭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彭水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小军持刀伤人,系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小军作出不起诉决定。刘中伦对该决定不服,遂向彭水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彭水县法院受理了自诉人刘中伦的起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军在人身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遭人围攻殴打)时,用刀刺伤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刘中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防卫行为造成自诉人刘中伦重伤,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杨小军积极赔偿了自诉人的各项损失三万余元。鉴于此,自诉人刘中伦撤回了刑事自诉。 评析:彭水法院及时受理该案,并以调解的方式审结附带民事部分,从而促使自诉人对刑事部分自行撤诉,无疑有效解决了纷争,积极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审结,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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