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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方案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一)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 1、过错责任(包括混合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的必备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 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案例: 课间休息时,一学生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拌到另一同学,造成骨折。(此类现象比较常见) 你认为学校有否事故责任?理由? △如果学校进行过有关教育,且课桌椅足以符合学生一般通行,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教室内,学校管理上不存在“不当”,事故责任由肇事学生承担,学校无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 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赔偿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法院关于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 (三)处理赔偿经费的注意事项 ●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 未来再次手术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 (四)赔偿资金来源● 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 金,存入银行; ● 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 责任险 ;● 社会集资捐助;● 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 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焦点中的焦点:“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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