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审批问与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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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审批问与答

土地审批问与答 1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0、问:哪些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21、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土地分成哪几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2、问: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23、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4、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什么部门批准? 答: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依照上述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5、问:各类建设项目在什么环节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答: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6、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哪些内容? 答: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7、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多久?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8、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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