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审计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警示录61
审计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警示录 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第一编 权钱交易违法纪 李某,男,1941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某市审计局副局长。 高某,男,1963年1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市审计局法规科科长。 邵某,男,1960年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市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 因三人合伙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贿赂46.6万元,于2000年12月30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2万元、2万元,所得赃款4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共同提起上诉,2001年3月21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伙谋利坑国家 三人受贿害自己 1955年初,某市审计局对该市农业利用外资办公室(简称外资办)WPF3893项目年度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高某听说,外资办有部分资金闲置,正欲寻找投资项 目。 这时,他心里活动开了,回头便找到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邵某上衣,因为邵某的一个亲戚 在省城办了一家私营企业,某实业总公司。二人一拍即合,庆幸这真是天赐的发财机会,他们 找到该私营企业老板刘某,提出介绍他向市外资办借款。与此同时,高某就他俩商量的情况向 分管此项审计的副局长李某做了汇报。他们兴奋的是,李副局长还是市农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 成员之一,说话更有分量,李某表示可以向外资办提出建议。 经高某、邵某的牵线搭桥和极力促成,很快,外资办与刘某等人进行了洽谈,并前往该私 营公司考察。之后,外资办先后与1995年4月26日,1996年4月25日,1997年1月22日三次借款 1300万元给该公司。 第一编 权钱交易违法纪 1955年5月,该私营公司收到第一期借款800万元后,其负责人刘某电话告知邵、高二人到 省城拿钱。邵、高二人向李某汇报,李表示同意,邵、高二人遂赶往省城拿钱,从该私营公司 副经理郑某处拿到了现金8万元。回来后,三人在李副局长的办公室里分赃,其中李分得3万元, 高、邵二人各分得2.5万元。 同年12月,李某在省审计厅科培中心开会期间,邵、高二人也住进科培中心。邵某打电话 告诉私营公司负责人刘某,请他送钱到科培中心来。随后,刘的妻子郑某将8万元现金送到邵、 高二人的房间。李某也来到邵、高的房间与郑见面。等郑走后,李、邵、高三人私分8万元,这 次,高分得3万元,李、邵二人各分得2.5万元。 1996年2月,李某说自己再装修住房时,要到省城刘某的私营公司购买花岗岩。刘某则请邵 某转告李某,可以就地购买花岗岩,公司以“购买花岗岩补助”为名送给李某6000元作为“补 贴”。这笔钱由邵某从省城带回后交给李某。 这年4月,邵、高二人又到私营公司刘某处拿到了现金8万元。回来后,他们在李某的办公 室里分赃。这次,邵某分得3万元,李、高二人则各分得2.5万元。 同年6月,高某还受到该私营公司现金5.5万元。 1997年9月,邵某在昆明学习期间,又收到该私营公司现金4万元。 第一编 权钱交易违法纪 腐败之路 自从刘某的私营公司收到第一期借款后,先后送给李、邵、高人民币46.6万元,其中李某 共分得8.6万元,高某得到19.85万元 ,邵某得到18.25万元。法院认为,李、高、邵三人身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无视国法,利用职位和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 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第386条、第383条第1和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 26条第1和第4款、第27条,第68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认定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认定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三人所得赃款4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第一编 权钱交易违法纪 李某上诉说他没有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得86000元始信息费,一审定性不准,量 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高某上诉称他不是主犯,有自首情节,其单独受贿55000元不成立, 认定三次借款1300万元,由他们介绍和促成无客观事实,请求从轻判处;邵某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