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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厂合同管理办法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规避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总厂/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部与其它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订立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工程安装合同、技术合同、联营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协议签约授权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
2. 监督合同依法、依有关规章制度签订;
3. 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
4.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提出重改意见;
5. 处理合同的纠纷;
6. 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度、审查会签制度和重大合
同备案制度。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由合同承办部门、经营管理科、厂部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负责。
1.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参与合同评审的部门审核;
(五)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评审答疑、备案。
2.经营管理科:
合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作为合同执行和管理的依据。合同管理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订日期、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类型、承办人、执行部门、合同金额、备注等。备注栏主要记载合同的变更、解除等事项(见附件一)。合同管理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
3.厂部办公室:
负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的审核、办理。
4.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
第三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一)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原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继续履行承办人职责,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二)合同承办人不得是临时性借用或聘用人员。承办人须依法律、企业标准以及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三)承办人应对合同自谈判起至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在此期间合同若出现问题,承办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与合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七条 总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法定签约人,总厂/公司其他人员以总厂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协议。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 ,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九条 厂部办公室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不应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模糊性文字。
第十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企业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行政办公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单项标的金额人民币 拾 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除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外,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权限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涉及资产转让、机构重组、改制、投资等合同、协议的签订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办理程序:
总厂/公司合同承办部门部门,持招投标文件、受托事项、委托期限及权利范围等其他相关文件向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负责制作授权委托书并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由厂部办公室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由申请部门向厂部办公室提供复代理人的名称、职务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同意复代理的证明材料,按本规定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会签与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行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虽属及时清结,但合同标的物有专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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