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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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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责

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规范郴担保有限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经营决策能力和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等,经公司股东会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监事公司设一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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