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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的合法性辨
择校的合法性辨
[摘要]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择校以及择校费问题近几年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论述了择校有其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择校既是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体现了学生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所以说我们应该对择校这一教育现象进行严格的规范,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择校就应该得到肯定,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择校 就近入学 教育公平 受教育权 择校费
一、择校的概念
择校,字面意思就是选择学校,是家长根据其自身需要,放弃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户口所在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的教育现象。由于教育水平的差异,很多家长不愿意让孩子参加电脑排位在本区上高中,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
二、择校的原因
(一)从家长的角度
家长对子女的高期望值是择校出现的主观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竞争愈演愈烈,家长和孩子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增长了,每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子女接受优质教育。教育的需求增加了,而教育供给却不能及时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教育管理部门为了能够满足家长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便向家长和学生开启了有条件的择校之门。
(二)从社会的角度
基础教育学校之间的办学水平与条件差距过大,家长对一些学校不信任、不满意,导致家长把目光放在那些办学条件好、办学水平高的学校。另外,由于政府从师资力量到生源方面,都明显向重点学校倾斜,致使重点与普通学校的中考、高考办学条件与升学率差距都明显扩大。这种由师资和生源导致教育资源的不平衡,是“择校”热经久不衰的另一因素。
(三)从学校的角度
目前,由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足,有的城区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差距过大,一些中学希望通过收取“择校费”来补充办学经费,这也是“择校”存在的一个因素。
三、“择校”的法理分析
(一)择校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家长有为子女选择合适教育的优先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首先就是指受教育的自由权,侧重于权利的“自由”“选择”的属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但这并不是学生就近入学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首先讲的是“权利”和“自由”,权利是法律的本体。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它体现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义务则体现在家长有义务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使得适龄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强制性入学接受教育,但不是强制“就近入学”的法律。选择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公民选择受教育的内容、选择受教育时间、选择教育者等方面的权利。[2]所以对于学生来说,他们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己所要受到的教育。择校可以被看作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权利,而就近入学则是政府应履行的义务。
(二)择校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体现
1.人人享有受教育机会的权利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这体现了《义务教育法》中第5条的教育精神: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一层次的教育机会均等是浅层次的。择校是家长为了让子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而主动放弃由电脑排位、学区划分的学校,主动去选择家长们认为适合子女的学校就读。择校这一个人选择行为并没有建立在剥夺其他孩子入学的基础之上,不是以牺牲一个孩子的上学机会为代价,换来另一个孩子择校机会的做法。所以并没有违背“人人享有教育机会”。
2.人人公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以户籍所在地决定学生所上的学校,对广大学生来说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就近入学制度只是最低条件下的平等,而学生往往很难获得同等量质的教育内容。[3]就近入学制度一方面促进了义务教育在量上的机会均等,另一方面却在本质上与内涵上阻碍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如果国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均匀,教育质量相当,包括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办学水平都一样的话,那每个家长都会自发地将孩子送到指定的学校,做到真正的就近入学。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就无从谈起。由于每个学生都存在个体差异,为了使学生们的个人个性得到适当良好的发展,家长们只有选择择校。这里我们要注意所谓高质量的教育并不是离学生最近的教育,而是指优质的、最适合学生个体发展的教育。
四、“择校”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贯彻就近入学政策
由于我国还明显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西部地区近年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又出现回升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坚持贯彻推行就近入学政策,依然是不可动摇的教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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