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平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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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平安

平安养老[2009 ]医疗保险10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 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起每日按约定的住院 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 日。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津贴给 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住院日额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 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本公司按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的给付日数乘以出院疗养日额津贴给付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为住院日额津贴的50% 。 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45 日。累计给付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45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 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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