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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问题研究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问题研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问题研究□林幼吟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在市场经济、市场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表现最突出、引起纠纷数量最多的一种。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对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探讨了在这类案件中诉讼主题的资格问题和如何正确判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问题研究□林幼吟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在市场经济、市场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表现最突出、引起纠纷数量最多的一种。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对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较为简单,加上各知识产权单行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一些模糊认识,给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带来难度。??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判断认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性法律依据。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则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是判断认定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理解。??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不正当竞争只存在于同业的经营者之间。只有因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经营者,才能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也只有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同业经营者权益的经营者,才能作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被告。经营者既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个人。因此,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被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主体。原告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说,原告必须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足以造成商品混同误认的经营者;而被告则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商品混同误认后果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可根据以上原则确认。?? 除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性规定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给予保护外,如果符合商标法、专利法规定要求的,还可通过商标法、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得到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相关的各个单行知识产权法还存在着规定不完善的地方,给审判工作带来难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者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抢注商标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作为原告能否对第三者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有人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抢注商标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经营者发现第三者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时,必须请求专利局撤销抢注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后,才具有原告资格诉第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笔者认为应该首先保护该经营者的起诉权,而不能在法律之外设置其他前置程序。因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专利权是分别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调整的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平行关系的法律,所以,原告依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权利起诉是合法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受理。这在实践中已为多数法院和当事人所认同。例如中山医科大学诉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家庭医生》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的《家庭医生》杂志创刊十多年,面向全国大量发行,曾荣获省级和全国性大奖,属知名商品;该刊名属特有名称,其16开本包装和封面中刊名所用的特有字体,以及圆圈图案内父母与小宝宝拉手走路的明显标志等,构成其特有装潢,而被告的书名和封面设计、装潢等均与原告杂志近似。因此,原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被告,双方分别是适格的原告和被告。即使原告的刊名等已在成为知名商品后被他人抢注商标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仍有权依据其知名杂志特有名称权等在先权主张权利而诉被告侵权。?? 经营者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被抢注商标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能否作为原告直接对行为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拥有专用权利的经营者,能否作为原告直接对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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