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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培训ppt-护士条例培训
护理活动中的维权与侵权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王北京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是指法律关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注意力应当保持高度集中,给予病人最善意的谨慎和关注,不能疏忽或者懈怠,避免使病人受到不应有的危险和损害的约束。 注意义务的依据 法律或者契约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组织的规章制度 公序良俗原则 刑事责任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给付的义务。 行政责任 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本人联系方法 100034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010O)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便应当承担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敬请指教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 主任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社 主编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 委员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委员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常务理事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 * 讨论题目 医患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的 护士的权利与义务 病人的“监护权”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法律责任 医患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 因契约形成的医患关系 契约 合同 因无因管理形成的医患关系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因强制治疗形成的医患关系 强制治疗关系 强制:违背他人意志并对其采取控制措施。 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权利: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义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权利 “义务”的对称。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许可。 法律赋予; 国家以强制力保护; 可以放弃、转让、代为行使 可以依法被剥夺 “同工同酬” 义务 “权利”的对称。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表现为要求府由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被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 必须履行 可以被依法免除 提示: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妨害国家与他人的合法权利 护士条例只是规定了护士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病人的权利往往是自己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 权利、义务知多少? 维权 侵权 护士 病人 用人单位 “医闹” 有理取闹 无理取闹 小结: 知道自己的权利,不可滥用 知道自己的义务,严格履行 知道病人的权利,不得侵害 病人的“监护权” 监护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 十六——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民法通则》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小心、谨慎、仔细、认真 对病人满腔热忱 对工作精益求精 注意是义务就必须注意 客观结果预见义务 客观结果回避义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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