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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聚居考
春秋聚居考
刘学勇 管子学刊1997年第3期
关于春秋时期的社会聚居方式,学者历来依据《周礼》所载的乡遂制度,以为大概
是公室、贵族及工商业者居于城邑内,农民则居于城邑周围的“乡”及“遂”中,即与
后来的城乡聚落形态并无太大的差别①。但是,通过对能掌握到的先秦史料进行的重新整
理与分析,笔者的观点却迥异于前者:春秋时期,“乡”设于“国”即都城内,“遂”的
组织亦以城邑为最小聚落单位;当时的城邑周围并没有散布的乡村(像后来那样),农民
及工商业者、贵族王室均聚居于围有城墙的城邑内。当时的诸国即为一种包含一组(甚
至一个)城邑的城邑国家。今详述所据理由,以祈教于大家学者。
一、乡遂之位置
杨宽先生有段阐述乡遂制度的话,代表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普遍看法:“《周礼》虽是
春秋、战国间的著作,是一部理想化的政典,其所述制度已非西周时代的本来面目,夹
杂有许多拼凑和理想的成分,但是其中所述乡遂制度,还基本保存着西周、春秋时代的
特点……”“周礼把畿划分为‘国’和‘野’两大地区,‘郊’是其中的分界线。属于
‘国’的地区内,在王城以外和郊以内,分设有‘六乡’。属于‘野’的地区内,在郊以
外,分设有‘六遂’。乡和遂的居民身份不同,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居民有个
特殊的名称,叫‘氓’(或作田亡、萌)或‘野人’;而六乡居民则称为‘国人’。”(《论西
周金文中“六”、“八”和乡遂制度的关系》,《考古》1964年第八期)
这段话显然有多处值得商榷的地方,这里以我们的论题所限,只就乡遂问题谈自己
的看法。
其一,关于郊是“国”和“野”的分界线。赵世超在《西周的国和野》(《史学月
刊》1988年第三期)一文中确凿论证了西周时期人们头脑里只有国和野的概念,并没有
郊;我们从《左传》、《国语》等书中也看不到郊是国和野的分界线这一概念。《左传》中
提到的“郊”,大多即指离“国”较近的地方,与野或遂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界,这一点
似不必具引详论。据此我们可知《周礼》所述的这种郊野之分,当属后人“拼凑或理
想”的成分之一,进而可知“国”即国都,“野”即国都周围的地区。
其二,关于乡的位置。春秋时期的地域分划既无郊这一概念,那么六乡在“王城以
外和郊以内”的说法便不能成立。事实上,我们有足够的史料说明“乡”在春秋时期是
设置在国都以内的。
我们先看《周礼》所述乡的内部结构:“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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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为州,使这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周礼·大司徒》)这种说法显然
颇类似于《国语·齐语》中管子“制国”的一段话:“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
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周礼》与《齐语》的思想渊源,前人多有发明,这里更能看出《周礼》的乡治思想
显然来源于《齐语》的“制国”。《说文》“闾,里门也”,可知闾即里,二者即以里为基
本单位,只是《齐语》中每里五十家,到《周礼》时每里为二十五家了。而《齐语》所
谓:“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这种工商及士乡是“国”内即齐国
都城内无疑。朱凤瀚在《先秦时期的里》(《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一文中曾论证从西周到春秋时期,“里”这种居民单位组织一直都是设在城邑中的,其说
可信②。而《齐语》及《周礼》所述乡皆是以里为基本单位的,故乡在城中无疑。
实际上,离《周礼》成书年代较近的汉人对《周礼》这段话的理解也同于上述观点,
如班固的理解:“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
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汉书·食货志》)
叙述与《周礼》虽有差异,但基本是一致的。“在野曰庐,在邑曰里”,这种以里为
基本单位的乡党制度显然是城邑内的规划。又《春秋经》成公九年:“城中城。”《谷梁
传》:“城中城,非外民也。”范注:“讥公不务德政,恃城以自固,不复能卫其人民。”谷
梁、范氏的意思即鲁成公加固内城以自固,而舍外城之居民于不顾,是民亦在城中之证。
《齐语》所言二十一乡皆在城中,在实际上有没有容纳的可能性,我们不妨拿《齐
语》所述规制与考古发掘的齐国故城作一比较:齐国临淄故城“包括大城和小城两部分,
大城南北九华里,东西七华里余。小城南北四华里余,东西近三华里。两城的总面积达
六十余平方华里。”(《临淄齐国故城勘探纪要》,《文物》1975年第5期)六十余平方华
里的地面上当有齐国国君宫室,诸卿大夫府邸,有工商六乡的占居地,从“故城钻探实
测图”中可以看出,尚有一部分不宜居住的区域,但即使做最大的估计,上述诸种能占
掉故城总面积的一半,则另外十五士乡尚有三十平方华里。按《齐语》所述,一乡有十
连四十里四百轨两千家,十五士乡则有三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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